15省市风光建设规模累计204.49GW!江西、云南有亮点!
15省市风光建设规模累计204.49GW!江西、云南有亮点!
安徽省在《关于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中明确,本次方案共计13个风电项目和21个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规模300万千瓦。光伏2GW、风电1GW。随后,在《关于追加2022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的公告》中又明确,拟在已下达安徽省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基础上,追加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200万千瓦,其中风电项目100万千瓦、光伏项目100万千瓦。
甘肃省酒泉市在《关于下达酒泉市“十四五”第二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指标的通知》中指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指标400万千瓦,其中风电200万千瓦,光伏发电200万千瓦,均为市场化消纳项目。
甘肃陇西县在《陇西县打造百万千瓦级风光电基地工作方案》中指出,“十四五”期间争取光伏项目建设指标40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指标75万千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加快推进既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中指出,“十四五”期间全部建成投产。其中,2022年和2023年分别新增并网新能源规模不低于400万千瓦和600万千瓦。
贵州省在《关于做好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项目优选上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各市(州)共上报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项目装机5789.96万千瓦。根据电网消纳空间来看,2022年拟下达规模为1402.5万千瓦。
河北省在《关于征求风电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意见建议的函》中指出,河北省2022年拟下达风光项目14.29GW,分布在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等14个市。其中,已取消、调减项目结转规模5.58GW,新增指标包括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共10GW,其中保障性并网规模约8GW,市场化并网规模约2GW。
河南省在《关于2022年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共84个项目符合《河南省新能源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场址条件基本落实,总规模1194万千瓦。其中,风电73个,共1020万千瓦,集中式光伏发电11个,共174万千瓦。
湖北省在《关于加快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相关发电企业要将鄂能源新能[2021]53号安排的10个风光火互补百万千瓦基地各40万千瓦建设规模,鄂能源新能[2022]14号安排的新能源发电738万千瓦建设规模明确到具备建设条件的具体项目。
湖南省在《关于全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规划到2025年全省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2500万千瓦以上。
江西省在《关于调整省级风电、光伏发电规划库的通知》中明确,江西省新纳入规划风光项目687个共计4181.64万千瓦。其中,576个风电、光伏项目共计3359.35万千瓦;涉及水面项目111个,共计822.29万千瓦。
山西省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中明确,今年新能源装机规模将新增1000万千瓦。
四川省在《“十四五”光伏、风电资源开发若干指导意见》中指出,到2025年底建成光伏、风电发电装机容量各1000万千瓦以上。风电项目以上网电价为主要竞争因素进行配置。
天津市在《关于天津市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公示》中指出,2022年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中项目共计46个,项目规模总计7340.27MW。其中,风电项目30个,规模总计2621.2MW,光伏项目16个,规模总计4719.07MW。在储备项目库中,共计9个项目,规模总计135MW。其中海上光伏2个,规模总计30MW,陆上光伏项目3个,规模总计45MW;陆上风电项目4个,规模总计60MW。
云南省在《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新能源建设方案的通知》中明确,2022年云南全省加快推动开工新能源项目355个,装机3200.54万千瓦,其中光伏项目350个,装机3165.04万千瓦;风电项目5个,装机35.5万千瓦;除迪庆州外,全省其他州、市均有布局。确保年度开发新能源规模1500万千瓦以上,力争达2000万千瓦。
浙江舟山在《关于2022年风电、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海上风电开工300MW,核准1000MW;光伏发电项目开工610MW,并网500MW。
广西、湖北、内蒙古、山东、天津、安徽、甘肃酒泉、湖南、四川9省市明确风光配套储能。
广西:积极开展以集中共享式电化学储能为重点的新型储能示范应用,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2023年底前建成投产电化学储能容量不低于150万千瓦/300万千瓦时。
鼓励多种方式建设共享储能设施。纳入建设方案的市场化并网项目。须按照要求配置相应的调节能力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储能服务,并与项目本体同步建成投产或在项目并网前完成服务协议签订。
推广储能商业运营模式。建立储能服务购买机制,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有偿提供储能服务,服务费用以不高于建设方案规定比例储能建设综合成本且保障储能建设企业合理收益为前提,由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与储能运营商协商,一次性或按年度支付。持续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构建用户侧储能盈利模式,推进用户侧储能加快发展。
湖北:同步推进配套调节能力建设。已明确配套调节能力挂钩要求的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在建煤电项目、集中式(共享式)化学储能电站要按照与新能源发电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要求加快实施。未明确配套调节能力挂钩要求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由发电企业按照鄂能源新能〔2021]44号规定的配套标准,利用已纳入建设计划的集中式(共享式)化学储能电站的富余调节能力或者今年新开工的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项目,承担调节责任。
内蒙古: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有新增消纳空间的项目,可以采用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通过新增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空气储能、气电、光热电站等储能或调峰能力,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新增负荷年用电量应不低于对应新能源项目年发电量的80%,剩余新能源发电量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纳空间。
新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4小时以上;新建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
山东:储能优先、增量提效。将储能容量配置比例作为风光项目并网的最优先条件,按照统一的排序规则依次保障并网,盘活消纳空间,提高项目开发的规模和效率。项目开发企业自主确定储能配置方式和配置规模,通过政策保障或市场竞争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开展项目建设。
2023年底前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2025年底前并网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其他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由项目开发企业按承诺配置储能设施,全力保障并网。各项目开发企业承诺建设(或租赁)储能设施不得晚于风光项目建成并网时限,未按承诺标准落实储能的项目不予并网。
天津:推广应用集中式共享储能。为确保储能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避免分散式建设储能造成的设备、管理、运营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现阶段,天津市可再生能源配套建设的储能设施优先采用集中式共享储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专业储能投资运营商,提供优质储能服务。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其选定的储能投资运营商签订储能服务合同,通过租赁设备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其发电项目储能配置要求。对纳入2021-2022年开发建设方案,需配建储能设施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储能需求可按原承诺最低储能配比减半,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的标准进行测算。
安徽:鼓励通过合作共建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集中配置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承诺配置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在验收合格后与项目同步投运。项目电化学储能电站连续储能时长为2小时。风电配置电化学储能容量265.3MW,光伏发电项目配置电化学储能容量263.9MW。
甘肃酒泉:鼓励采取“光热+风光电”一体化建设的模式,确保电源和储能设施同步建成;省电力公司要简化接网流程,加快办理新能源项目电网接入手续,全力推进电网配套工程建设,确保新能源项目和接网工程同步建成,实现“能并尽并”。
湖南:开发建设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开发模式、开工及全容量并网时间等。项目建设可采取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开发模式,促进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协同发展。
四川:规模开发,多能互补。坚持规模化、基地化、集约化。利用水电站互补调节和其通道送出,积极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
在各省出台的建设方案中,未下达建设指标规模的省份是内蒙古与山东省。
内蒙古在《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在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和能源结构调整平稳过渡的前提下,大力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项目建设,着力提高外送通道中新能源电量占比,持续扩大本地新能源消纳空间,进一步提升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集中式风电项目重点布局在荒漠地区、边境沿线,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重点布局在沙漠地区、采煤沉陷区、露天煤矿排土场等区域,风电、光伏项目优先实行基地化、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因地制宜推进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多场景融合发展。
同时,文件还明确,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配建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确需电网支持的,上网电量不高于新能源所发电量的20%,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纳空间。
山东省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指导意见(试行)文件中指出,聚焦破解电网接入瓶颈,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市场化程度差异和行业发展需要,分类保障并网。按照统一的排序规则依次保障并网,盘活消纳空间,提高项目开发的规模和效率。
动态调整、滚动实施。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动态调整年度重点实施项目,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接续开发机制。项目开发企业自主确定储能配置方式和配置规模,通过政策保障或市场竞争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开展项目建设。
《通知》还指出,按照项目类型和特点,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为保障性项目、市场化项目和就地消纳项目。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的项目应按照承诺建成时限按期并网,对未按期全容量建成并网的项目,移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填报虚假信息的,根据相关规定将其法定代表人列入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